定期定额户申报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业务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采取预储代理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每月1日前将税款存到其事先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银行预储帐号中,由其开户银行划扣应纳税款,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划扣不成功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采取其他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人,每月15日前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纳税申报,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1份(营业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3.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联系电话】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涉税知识或政策内容,可致电12366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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